参考资料 金冲及、陈群主编《陈云传》 《周恩来年谱》 张明远回忆
1953年1月,突如其来的恐慌席卷北京商品市场,米、面、火柴等人民必需品,以及香烟之类的日用品,纷纷出现价格上涨的趋势。
其中,面粉价格上涨了6.3%,而大米的价格更是上涨了8.8%。临近春节,本就是市民置办年货的时节,然而涨价的消息使得恐慌如瘟疫般迅速蔓延,人们开始担忧这个年将难以如常般好过。
而商人们的“投机本能”迅速显露无遗,他们一面参与抢购囤积,以备未来涨价之需;一面又借停业整顿为名,减少市面上的商品供应量,准备在预期的物价持续上涨中大捞一笔。这种局面不仅仅是在北京,全国各大城市几乎都一样。
与此同时,华北财委、天津财委、河南财委、山东分局等各级党政部门纷纷向中央财政委员会上书,反映新政策的执行引发了市场的混乱和物价的上涨,私商获利颇丰,甚至动摇人民思想。
其中山东分局向明等三位同志在报告中提到:“我们不明白,新税制为何要在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之间划上等号?这样一来,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如何能够得到激励并发展壮大?资本家的企业从中受益,愈发得意忘形……”。
这场看似微不足道的价格起伏,背后是一场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辩论。
惹了祸的”新税制“
说回新税制。
究竟什么是新税制呢?简单来说,新税制主要新在它要求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一样,都需要向国家纳税。
说到这,大家或许会感到困惑:纳税难道不是理所当然的吗?这又有什么可讨论的呢?
这需要从旧税制说起。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国内税收工作面临诸多挑战。一些干部未能充分认识到税收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性,错误地认为从老百姓手里拿的越少越好,从国家手里要的越多越好,岂不知,国家的钱又从哪里来?
国家成立初期,由于不能能及时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税制,为了避免税收工作的混乱和停滞,中央明确指示:除了苛捐杂税及反动名目的税捐应立即废除外,其他税收仍可暂时沿用旧税法进行征收,并在实践中逐步整理、完善。
1950年初,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以下简称“要则”)统一全国税政。
鉴于当时国营经济和合作社经济尚处于萌芽阶段,税法在制定时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对国营企业和供销社进行了特殊的优惠政策:
国营工商业机构内部调拨货物免征税;
新成立的供销合作社享有一年免缴所得税的政策,营业税税率定为2%,同时享有20%的税额减免;新成立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此外,为鼓励私营企业参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建设,要则中还规定,私营企业为国营企业加工或代销时,享有一定的税费减免政策。
这些政策在当时对国营经济和合作社经济起到了显著的保护和促进作用。
尤其是在国营企业方面,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占比逐年增加。具体数据显示,1949年国营企业的占比为43.8%,而到了1952年,这一比例已上升至67.3%。
国营经济迅速发展崛起!但新的问题出现了!
国营企业本就在纳税方面有优惠,当国内经济近70%都是国营企业创造的,那税收自然而然减少了。
而另外一方面,私营企业也没闲着,私营企业看到国营企业不用交内部调拨产生的税费,他们也开始琢磨怎么绕过批发环节。于是,就有大量的工厂,跳过中间商,直接卖货给零售商或委托零售商代售,即“产零见面”,以逃避一道批发营业税。
这种经营方式、流通环节的变化,直接使得商品中间流转环节减少,进而导致营业税中的批发营业税减少,于是出现了经济持续发展,但国家税收却呈现下降的态势。
税收作为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石,必须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推动税制改革成为当务之急。
正如陈云所言,“加工订货,代购代销的比重逐渐增加,这样一来,就相对地减少了买卖关系,税收也随之减少,需要想办法来补救。在这种情况下提出修正税制是有道理的。”
总的来说,事儿没问题,但流程和方向出现了问题!
根据相关记载,1952年9月,相关部门着手进行税制改革的研究。由于这一变革关系广泛,利益分配复杂,同年11月19日至12月3日期间,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向有关部门通报了改革情况。财政部税务总局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四届全国税务会议提出的税制修正方案,并与41个中央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深入会商。在多方意见的基础上,方案被提交至中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党组会议进行审议。最终,该方案获得通过,并呈报政务院审批。
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同意,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向政务院总理周恩来汇报了方案内容。周恩来总理对上述方案进行了详细的修改。
此外,财政部就修正税制问题专门征求了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筹备委员会的意见,该委员会于同年12月中旬专门开会讨论了此事,并于会后发表了关于拥护修正税制的声明。12月31日,《人民日报》刊登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也就是文章开头闯了祸的新税制。
新税制针对税收问题“对症下药”,提出了两个重点:
一是:为了扩大税源,增加税收,新税制取消了对国营企业的优惠政策,公私一律平等。
《通告》关于营业税部分的第七条规定: 改变工商业总分支机构间相互拨货不征收营业税的做法,改为“工业的总分支机构从产制、批发到零售,缴纳三道营业税,其制造部分的营业税已并入货物税者,则只缴纳批发及零售两道营业税。商业的总分支机构从批发到零售,缴纳两道营业税”。
第六条规定: “代购、代销或包销,一律按进销货计税”,改变过去按工缴费课税的办法。第十条规定: “取消对合作社减征营业税百分之二十的优待规定”。所得税部分第一条规定: “取消合作社成立第一年免纳所得税的规定”
二是:改变纳税环节,堵塞征税漏洞。为了堵上“产零见面”和工厂自售的税收漏洞
《通告》营业税部分第八条规定: “工厂自售不纳商品流通税或货物税的产品,亦分别按工业税率及商业税率缴纳两道营业税。”在 《营业税纳税问题补充规定草案》 中,又作出规定: “无论工厂在本埠、外埠卖货给零售商,或外部零售商直接到工厂进货,都要缴纳一道批发营业税,做到公私完全一样。” 最后,《关于执行工商业税若干修正的指示》中明确规定: “将批发机构原来交纳的一道营业税移至工厂出售环节交纳。”
这样一来,工厂无论是否通过批发商销售其产品,都需先缴纳工业税和批发营业税两道税,批发商原来需缴纳的一道批发营业税则被转移到了工厂环节缴纳,这也直接促使了市场担心商品出厂价被调高,进而引发市场波动。
就这样新税制开始实施了,财政部的同志是比较乐观的。
薄一波认为新税制实施后保税增税的目标是能够实现的,吴波也表示认同,“计算起来,还是多收了税”,然而各地乱象和对新政的反馈则基本都是负面的。
而面对这些负面的情绪,财政部更多的认为是在新政实施上出现了纰漏,没有事先及时地通知各个地方。认为整体方向是对的,毕竟税收是实打实的多了。
但是,教员的一封信,让他们有点坐不住了。
1953年1月15日,关于新税制,教员致信周恩来、邓小平、陈云、薄一波:
新税制事,中央既未讨论,对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亦未下达通知,匆卒发表,毫无准备。......此事我看报始知,我看了亦不大懂,无怪向明等人不大懂。究竟新税制与旧税制比较利害各如何?何以因税制而引起物价如此波动?请令主管机关条举告我。
看报始知。
看了亦不大懂。
坏了,事情的发展似乎有些出乎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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